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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乐行执字第54号

昌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潍坊科海甲壳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2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潍坊科海甲壳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乐行执字第54号

申请人:昌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局长

被执行人:潍坊科海甲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劳动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定义务,申请人提出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劳动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殿隆

审判员  张世明

审判员  李在兴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穆彦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