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乐行执字第59号
申请人:昌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局长
被执行人:昌乐县寿本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劳动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劳动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殿隆
审判员 张世明
审判员 李在兴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穆彦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