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萧民二初字第872号

杭州哲涛印刷有限公司与杭州雅妮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哲涛印刷有限公司,杭州雅妮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萧民二初字第872号

原告:杭州哲涛印刷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所市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雅妮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復兴村潘山。

法定代表人:黄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哲涛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雅妮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哲涛印刷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曾有塑料包装袋买卖关系,经结算,到2007年5月3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424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被告杭州雅妮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没有在答辩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没有到庭参加庭审。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的证明一份。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被告杭州雅妮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支付所欠的货款,应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以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杭州雅妮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哲涛印刷有限公司货款2542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被告杭州市雅妮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判员 邱利明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