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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镇民一终字第485号

刘春年与丹阳市玉兰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2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丹阳市玉兰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刘春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镇民一终字第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玉兰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开发区玉泉路315号。法定代表人陈鸿俊,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年,丹阳市玉兰粮油机械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丹阳市玉兰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07)丹民一初字第2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阳市玉兰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丹阳市玉兰粮油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丹阳市玉兰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丹阳市玉兰粮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守斌

代理

审判员  李书文

代理

审判员  黄 苏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旻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