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镇民一终字第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玉兰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开发区玉泉路315号。法定代表人陈鸿俊,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年,丹阳市玉兰粮油机械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丹阳市玉兰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07)丹民一初字第2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阳市玉兰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丹阳市玉兰粮油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丹阳市玉兰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丹阳市玉兰粮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守斌
代理
审判员 李书文
代理
审判员 黄 苏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旻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