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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1006号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顾某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某,顾某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1006号 原告石某某,女。 被告顾某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顾某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