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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368号

许永峰与阮菊松、陈申凡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阮菊松,陈申凡,许永峰,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竺树高,徐佳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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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菊松。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申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阮菊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永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云法。原审被告嵊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玉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兆兴。原审被告竺树高。原审被告徐佳军。

上诉人阮菊松、陈申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一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阮菊松、陈申凡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阮菊松、陈申凡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菊松、陈申凡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6元,依法减半收取78元,由上诉人阮菊松、陈申凡各负担3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伯军

审判员  陈哲宇

审判员  谢红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华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