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肖高杨,男,1985年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被告王善玺,男,1971年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高杨与被告王善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高杨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高杨的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高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元,减半收取九十元由原告肖高杨负担。
审 判 长 解文慧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孟祥斗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