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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28号

肖高杨与王善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高杨,王善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肖高杨,男,1985年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被告王善玺,男,1971年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高杨与被告王善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高杨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高杨的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高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元,减半收取九十元由原告肖高杨负担。

审 判 长  解文慧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孟祥斗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