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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胶民初字第264号

徐光友与董建宝、薛绪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光友,董建宝,薛绪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徐光友,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郝志杰,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宝,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薛绪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友与被告董建、薛绪文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薛绪文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光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台耀君

审判员  汤龙江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龙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