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徐光友,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郝志杰,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宝,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薛绪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友与被告董建、薛绪文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薛绪文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光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台耀君
审判员 汤龙江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龙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