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水利局机井队。被执行人山东齐银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水利局机井队申请执行山东齐银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市临淄区水利局机井队于200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14382.3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齐银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水利局机井队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齐银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齐银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水利局机井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徐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