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02号本院2008年4月7日对原告徐玉祥为与被告谢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08)绍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本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中“如被告谢金华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补正为“如被告谢金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刁学伟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