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续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宇,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西安市金花北路46号。法定代表人王顺绪,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金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752元,由原告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涛
审 判 员 王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钰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