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昆刑执字第7183号

吕树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吕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昆刑执字第7183号罪犯吕树荣,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00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00)楚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树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O年七月二十五日以(2000)云高刑终字第850号刑事裁定书驳加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二OO二年八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云高刑执字第292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经本院以(2004)昆刑执字第10772号裁定书判刑二年零三个月;二○O六年十月二十日经本院以(2006)刑执字第14186号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树荣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中,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劳务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被评为二○○七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吕树荣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树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2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红

代理

审判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尹卫平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保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