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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三初字第659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付宏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付宏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65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本市场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负责人谢宏儒,行长。委托代理人贾杰,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宏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付宏洪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46元。

审判员  吴养奇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申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