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681号原告程敬轩,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生,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鹿瑞,马峰,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号旺园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杨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强,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程敬轩诉被告西安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敬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9元,由原告减半承担824.5元。
审判长 张 昭
审判员 袁焕香
审判员 胡立冰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鸿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