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541号
原告:柯辉英。
委托代理人:詹长明。
被告:杭州天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柯辉英诉被告杭州天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辉英于200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柯辉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柯辉英负担。
审判员 何亦波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