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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865号

西安市殡仪馆与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1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市殡仪馆,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西安市殡仪馆,住所地:西安市三兆路。法定代表人杜福安,该馆馆长。委托代理人罗亚利,该馆法律顾问。被告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20号。法定代表人周胜利,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过振奇,该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殡仪馆与被告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保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辅助费3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万民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