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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769号

王春里与郑悦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春里,郑悦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769号原告王春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国清,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悦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里诉被告郑悦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里于200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里撤回对被告郑悦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7元,减半收取7,72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72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峰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