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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1534号

魏泉德与顾莉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泉德,顾莉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1534号原告魏泉德,男,1945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红,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利青,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莉君,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三北金地塑料制品厂业主,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泉德与被告顾莉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泉德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泉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魏泉德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  王旭明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成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