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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宁民一初字第25号

许炜君与章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炜君,章光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宁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许炜君,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津街道办事处绿宝都市。委托代理人黄学祥,宁国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光敏,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绩溪县。章光跃(章耀),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津河小区2幢4楼北边商品房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炜君与被告章光敏、章光跃(章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炜君以其起诉的主体有误为由,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炜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投递费40元,合计190元,由原告许炜君负担。

审 判 长  余明霞

人民陪审员  吴珂君

人民陪审员  束 建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