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西民一初字第634号原告孙乐章。委托代理人王春胜。被告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守琳。委托代理人孙寿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乐章诉被告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乐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速递费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玉江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倪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