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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执字第1842号

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临淄区支行,王羲之,淄博市临淄华泰化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8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临淄区支行。被执行人王羲之。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华泰化工厂。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临淄区支行申请执行王羲之、淄博市临淄华泰化工厂信用卡担保透支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3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于200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36002.09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羲之、淄博市临淄华泰化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羲之、淄博市临淄华泰化工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184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羲之、淄博市临淄华泰化工厂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临淄区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