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唐素兰,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雁塔区西姜村。法定代表人李小伟,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西姜村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李成利,该组组长。第三人李晓斌,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素兰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西姜村、西安市雁塔区西姜村第三村民小组及第三人李晓斌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王立省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