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822号原告许继源。被告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继源与被告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许继源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继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继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0元,依法减半收取3,8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计6,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关水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