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秀洲民二初字第199号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某某。
被告:姚某某。
被告:庄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姚某某、蒋国荣、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实际借款人系范红萍,而范红萍已被嘉兴市秀洲区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于2008年2月29日立案侦查,该侦查结果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季国强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虞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