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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秀洲民二初字第199号

林某与姚某某、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某,姚某某,庄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秀洲民二初字第199号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某某。

被告:姚某某。

被告:庄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姚某某、蒋国荣、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实际借款人系范红萍,而范红萍已被嘉兴市秀洲区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于2008年2月29日立案侦查,该侦查结果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季国强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虞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