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5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菊花园38号。负责人刘晓中,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晓东,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亚林,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公长。被告西安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唐家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马公长及被告西安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08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0元。
审判员 吴养奇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孙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