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何仕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7)长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朝辉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长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第二项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