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818号原告李惠平,女,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洛南县。委托代理人安勤,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玉银,男,195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小烟庄村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小烟庄村。法定代表人胡利本,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小烟庄村一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小烟庄村。负责人王伟,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平被告郭玉银、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小烟庄村村委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小烟庄村一组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郭军智
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
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