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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818号

李惠平与郭玉银、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小烟庄村村委会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惠平,郭玉银,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小烟庄村村委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小烟庄村一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818号原告李惠平,女,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洛南县。委托代理人安勤,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玉银,男,195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小烟庄村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小烟庄村。法定代表人胡利本,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小烟庄村一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小烟庄村。负责人王伟,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平被告郭玉银、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小烟庄村村委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小烟庄村一组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郭军智

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

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