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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810号

吴转霞与丁金龙、周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转霞,丁金龙,周慧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810号原告吴转霞。被告丁金龙。被告周慧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转霞与被告丁金龙、周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吴转霞于2008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转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转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沈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