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810号原告吴转霞。被告丁金龙。被告周慧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转霞与被告丁金龙、周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吴转霞于2008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转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转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沈烨 微信公众号“”
吴转霞与丁金龙、周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810号原告吴转霞。被告丁金龙。被告周慧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转霞与被告丁金龙、周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吴转霞于2008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转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转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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