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409号
原告:孙国海。
委托代理人:单建尧。
被告:谭继荣。
被告:绍兴市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云东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本院受理原告孙国海诉被告单建尧、绍兴市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孙国海于2008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鑫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