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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1409号

孙国海与谭继荣、绍兴市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孙国海,谭继荣,绍兴市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409号

原告:孙国海。

委托代理人:单建尧。

被告:谭继荣。

被告:绍兴市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云东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本院受理原告孙国海诉被告单建尧、绍兴市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孙国海于2008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鑫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