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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1441号

原告沙晓光与被告成都市福星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4-0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沙晓光,成都市福星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沙晓光。委托代理人李治平,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彤,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福星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吉福村六社。法定代表人王子奎,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沙晓光与被告成都市福星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晓光于2008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晓光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晓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沙晓光承担。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沈璟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