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28号原告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原料市场。法定代表人李兴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晗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军,董事长。被告绍兴县利沃富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湖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建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晗胜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利沃富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5元,减半收取4,2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7,3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