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531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宁东。
委托代理人:陈春平。
委托代理人:杨宇艇。
被告: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利文。
委托代理人:兰振平。
委托代理人:倪元林。
被告:孔亚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孔亚君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燕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