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499号原告沈关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建伟。被告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关云与被告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沈关云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关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关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4元,依法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