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215号
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颜伟新。
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 赵再平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