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吴民二初字第244-4号原告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石湖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斌刚、李彦,江苏苏州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连心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石庄村浦沙路。法定代表人顾水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连心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3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5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丽芳
审判员 吴剑良
审判员 巴镇宇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