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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萧民二初字第697号

李建军、虞水萍等与杭州萧山大桥紫东电镀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军,虞水萍,杭州萧山大桥紫东电镀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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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萧民二初字第697号原告李建军,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孙玄铉,系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虞水萍,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萧山大桥紫东电镀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紫东村。负责人傅小红,系该厂厂长。委��代理人祝甫良,系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虞水萍与被告杭州萧山大桥紫东电镀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杭州萧山大桥紫东电镀厂作为原告(反诉被告),以原告李建军、虞水萍作为被告(反诉原告),另案发生诉讼,现该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之中,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第二审程序审理结果作依据,而该案的第二审程序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邱利明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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