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绍兴永通外贸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仁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国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滕永林。被告泗洪县双沟镇醉沟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辉。
原告绍兴永通外贸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泗洪县双沟镇醉沟酒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绍兴永通外贸包装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了(2008)绍民二初字第7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被告泗洪县双沟镇醉沟酒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08年1月7日作出了(2008)绍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泗洪县双沟镇醉沟酒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泗洪县双沟镇醉沟酒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了(2008)绍民二终管字第26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被告泗洪县双沟镇醉沟酒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钱峰独任审判,于200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永通外贸包装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永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洪县双沟镇醉沟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绍兴永通外贸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2月22日,原、被告间经协商签订定作酒箱协议一份。合同中双方对酒箱规格、品名、价格、结算方式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协议要求陆续供货给被告,被告收货后也支付了部分价款。至2007年4月20日,经双方对帐核实,被告确认尚结欠原告酒箱定作价款169,144.48元。后被告除支付给原告1万元外,余款159,144.48元未予支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的酒箱定作款159,144.48元。原告绍兴永通外贸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递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2006年2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酒箱定作合同一份,以证明双方就原告为被告定作酒箱事宜已达成书面一致协议的事实;2、2007年4月20日原、被告间签订的对帐单一份,以证明经双方对帐核实,被告确认尚结欠原告酒箱定作款169,144.48元的事实。被告泗洪县双沟镇醉沟酒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事实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递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泗洪县双沟镇醉沟酒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递交的二组证据,其来源合法,所记载的内容能够证明其所诉事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故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06年2月22日,原、被告间经协商签订定作酒箱协议一份。合同中双方对酒箱规格、品名、价格、结算方式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协议要求陆续供货给被告,被告收货后也支付了部分价款。至2007年4月20日,经双方对帐核实,被告确认尚结欠原告酒箱定作价款169,144.48元。后被告除支付给原告1万元外,余款159,144.48元未予支付。为此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于2006年2月22日签订的定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作为定作合同的定作方,在接受了作为承揽方的原告交付的定作物后,由依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定作价款的义务,现被告未能按约支付价款,是引起本纠纷的原因,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定作合同的承揽方,在依约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后,有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定作价款的权利。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定作价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泗洪县双沟镇醉沟酒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永通外贸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定作价款159,144.48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483元,减半收取1,7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262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泗洪县双沟镇醉沟酒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483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钱峰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