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512号原告孙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伟。被告邵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与被告邵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钟国祥于200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为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