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二初字第512号

孙新与邵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新,邵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512号原告孙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伟。被告邵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与被告邵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钟国祥于200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为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