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西民二终字第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根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秦宝贵,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慧,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西安市公路管理局蓝田公路管理段。负责人常平安,该公路管理段段长。委托代理人张林。
上诉人张根生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07)蓝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07)蓝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根生预交二审诉讼费850元现给张根生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范 兰
审 判 员 齐 放
代理
审判员 赵红亮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仇一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