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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西民二终字第511号

张根生与陕西省西安市公路管理局蓝田公路管理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根生,陕西省西安市公路管理局蓝田公路管理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西民二终字第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根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秦宝贵,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慧,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西安市公路管理局蓝田公路管理段。负责人常平安,该公路管理段段长。委托代理人张林。

上诉人张根生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07)蓝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07)蓝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根生预交二审诉讼费850元现给张根生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范 兰

审 判 员  齐 放

代理

审判员  赵红亮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仇一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