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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芝民二初字第1052号

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芝民二初字第1052号原告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海天名人广场*座****号。法定代表人刘楠松,该事务所主任。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原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分行),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1号。负责人王波,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时述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步延东,山东乾元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2007年10月22日受理的原告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3月31日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94元,由原告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 霞

审 判 员  张岱松

代理

审判员  董海涛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