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雁民初字第796号

戴光耀、霍瑞东等与成桂琴、西安江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3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戴光耀,霍瑞东,王成,王坤,成桂琴,西安江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驭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796号原告戴光耀,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安云龙装饰工程公司经理。原告霍瑞东,男,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安福华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原告王成,男,汉族,1971年3月3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企业通信部经理。原告王坤,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无业。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浩、郭徽,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桂琴,女,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西安江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彬咸,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西安江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西安江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9号。法定代表人成桂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志安,男,汉族,1946年8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安驭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四季南巷5号。法定代表人魏冀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子玉,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光耀、霍瑞东、王成、王坤与被告成桂琴、西安江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驭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

审判长  袁焕香

审判员  胡立冰

审判员  雷 霆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