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威环非诉执字第23号

威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与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威环非诉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被执行人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鲁散征字(2007)033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通知书》,依照《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98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鲁散征字(2007)033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通知书》于2007年9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该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通知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必须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9833元交到本院行政审判庭;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 马 玥

审判员 吕方胜

审判员 曹玉翔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