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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148号

周自连与西安交大科技园博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自连,西安交大科技园博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周自连,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西安交大科技园博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翔路99号博源大厦B403室。法定代表人田惠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自连诉与被告西安交大科技园博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300元。

代理

审判员 葛 峰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庆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