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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执字第1795号

周淑玲、王延军等与山东省福瑞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淑玲,王延军,沈夫柱,毕研旺,张和泉,李执海,蔡蕾,石国防,王飞,朱元钊,崔仁山,韩军,石萍,蔡迎东,山东省福瑞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周淑玲,女,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执行人王延军,男,1975年5月31日生,汉族,现住周村区。申请执行人沈夫柱,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毕研旺,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周村区。申请执行人张和泉,男,1950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周村区。申请执行人李执海,男,1954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申请执行人蔡蕾,女,1976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周村区。申请执行人石国防,男,1982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周村区。申请执行人王飞,女,1980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周村区。申请执行人朱元钊,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周村区。申请执行人崔仁山,男,1976年7月31日生,汉族,现住周村区。申请执行人韩军,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周村区。申请执行人石萍,女,1977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周村区。申请执行人蔡迎东,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周村区。被执行人山东省福瑞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正阳路5688号。法定代表人吕供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淑玲等14人诉被执行人山东省福瑞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军昌

审 判 员  王建勋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史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