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396号
原告:韩玲霞,女,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国营西安帆布厂工人。
被告:西安帆布厂关闭清算领导小组,住所地西安市小雁塔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玲霞诉被告西安帆布厂关闭清算领导小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玲霞于200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玲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玲霞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玲霞负担。
审判员 蒲 晖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庄春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