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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初字第757号

原告赵海民诉被告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海民,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初字第757号原告赵海民,男,194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欣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民诉被告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民于200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海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25元。

审判员  郭蓉英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妮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