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初字第757号原告赵海民,男,194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欣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民诉被告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民于200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海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25元。
审判员 郭蓉英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妮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