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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1512号

慈溪大众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马红钞、马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慈溪大众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马红钞,马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1512号原告慈溪大众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北二环中路618号。法定代表人胡一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东,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所慈溪市。被告马红钞,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马建国,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大众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红钞、马建国、马银伟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大众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大众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慈溪大众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  童平凡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琪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