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1512号原告慈溪大众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北二环中路618号。法定代表人胡一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东,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所慈溪市。被告马红钞,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马建国,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大众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红钞、马建国、马银伟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大众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大众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慈溪大众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 童平凡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琪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