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余世培。委托代理人詹约富。被告姜红英。
原告余世培诉被告姜红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世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世培负担。
审判员 方敏俊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嘉源 来源:百度“”
余世培与姜红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余世培。委托代理人詹约富。被告姜红英。
原告余世培诉被告姜红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世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世培负担。
审判员 方敏俊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嘉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