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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二初字第189号

余世培与姜红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世培,姜红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余世培。委托代理人詹约富。被告姜红英。

原告余世培诉被告姜红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世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世培负担。

审判员  方敏俊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嘉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