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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法执字第16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吉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吉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07号。负责人王根荣,行长。被执行人吉祥,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48号平安大厦。负责人张惠朋,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东大街支行)与吉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陕西分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10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行东大街支行于200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行东大街支行以对被执行人吉祥所购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所需时间较长,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评估、拍卖结束后,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借款本息60233.07元、诉讼费3036元、执行费849元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1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