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07号。负责人王根荣,行长。被执行人吉祥,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48号平安大厦。负责人张惠朋,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东大街支行)与吉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陕西分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10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行东大街支行于200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行东大街支行以对被执行人吉祥所购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所需时间较长,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评估、拍卖结束后,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借款本息60233.07元、诉讼费3036元、执行费849元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1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