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332号
原告:王建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祥林。
被告:徐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良诉被告徐建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良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建文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良申请撤回诉讼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良撤回对被告徐建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2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王建良负担。
审判员 包珍珍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俞洁琼 来源: